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稳妥保证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撑稳妥保证基金开展,增强职业经营危险防备才能,现将稳妥保证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清晰如下:

  一、对我国稳妥保证基金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稳妥保证基金公司)依据《稳妥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依法从吊销或破产稳妥公司清算产业中取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职责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稳妥公司危险处置中取得的产业转让所得;

  5.购买政府债券、中心银行、中心企业和中心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4.以稳妥保证基金自有产业和接纳的受偿财物与稳妥公司签定的产业稳妥合同;

  对与稳妥保证基金公司签定上述产权搬运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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